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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惠州法治时间】员工表见代理 公司是不是担责

  物流公司承揽运输业务时被拖欠运费,对方公司声称自己不存在下过订单,是员工的个人行为,这是怎么回事儿呢?物流公司的运费能讨回来吗?

  2021年11日,某物流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,添加了一个自称是做石材生意的梁先生,与其接洽石材运输业务。之后双方经过多次报价、比价、洽谈,最终达成了合作,并且先后进行了五次交易。由于石料材质的特殊性,因此运输成本也相比来说较高,根据双方此前谈好的价格,五张订单累计物流费用约32000元。

 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李伟锋:首先是被告的员工联系原告的员工做石材运输,把石材运到当地之后,原告发现没人收就联系被告,被告说没人收就按照无主处理,但是运达完成之后始终没支付这笔运费。

  期间,石材公司的财务仅通过微信向该物流公司转账过6890元。物流公司负责人多次联系对接人梁先生,并告知运输地点电话不正确,或是客户称没有订货,这位梁先生均回答称超期不提货就做无主处理。或许正是这个原因,在支付运费的时候,这家石材商行突然表示,这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,公司不认。

 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李伟锋:(公司认为)他没有授权对外招揽生意,这个员工可能下了很多订单,这个订单很多人没有去收,被告就觉得他们员工这个行为,导致公司造成非常大损失,他们就不认可这个员工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。

  因此,物流公司将石材商行告上了法庭。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,在审理过程中,对接人梁先生是否构成表见代理,成为了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,仍然实施代理行为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代理行为有效。

 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李伟锋:我们主要认为这个员工构成了表见代理,因为一开始这个员工联系原告员工来洽谈石材运输,而且原告员工还去到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洽谈,如果说一个普通员工没有这种权限,他怎会是去带原告的人去他们公司里洽谈,也是以公司名义下订单运输石材,而且最终原告也是开着七八米的大卡车,去到被告的经营场所去运输石材,所以我们足以判定这个行为是公司间的行为,而并不是说这个员工没有权限。

  基于此,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有着运输关系,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,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,合同有效。最终判决石材商行根据此前的报价,除去已支付的6890元,支付剩余运费共计25819元以及利息。

 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李伟锋:被告也曾经讲到过,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公司损失,那公司也可以对这个员工做追偿,我们处理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,一种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公司的法律关系,另一种是企业能内部追查员工,双方的权益受损的话,都可以寻找法律途径解决。